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贯彻实施以来,我市在语言文字规范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政府机关、学校等公文中,仍经常出现一些不规范的现象,现有必要对常见的错误做出纠正,并予以规范。
一、公文中必须规范用语、使用规范汉字
机关、学校在公文中必须规范用语,不得使用方言、外文、网络语言等不规范的语言。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和已废止的第二次简化方案中的简化字。
二、行文中序号的正确使用
行文中需要按次序分别说明时,层次大小的用法要正确。
第一层次:“一、二、三……”,或者“第一、第二、第三……”,或者“首先,其次,再次……”。
第二层次:“(一) (二) (三)”。
第三层次:“1. 2. 3. ……”。
第四层次:“(1) (2) (3)……”或者“① ② ③……”。
三、行文中数字的使用
行文中数字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哪些方面该使用汉字数字,哪些方面该使用阿拉伯数字,都有明确规定。
除特别规定外,是用阿拉伯数字,还是用汉字数字,应通篇统一,不能出现前后不统一现象。如:
同一文件中前面有“九十六人”,后面出现“128台”。
也有表示年份的数字乱省略的现象,如“09年”(正确的应index3499拉斯维加斯为2009年)。
四、公文编号中括号的正确使用
公文编号中年份外的括号应该使用六角号“〔〕”(在计算机打字时从“插入”栏中“符号”栏目寻找),而一般不使用“()”、 “[]”、 或者“【】”。
如: “岩语(2011)3号”、“岩语[2011]3号”、“岩语【2011】3号” (不规范)
规范的应index3499拉斯维加斯为:“岩语〔2011〕3号”。
五、公文落款年份中“零”的使用
现有公文落款年份中较多出现“零”使用不规范的现象,把阿拉伯数字“0”与汉字数字“○”混用,如: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错误)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正确)
在计算机打字时从“插入”栏中“日期和时间”栏目寻找就可以了。
六、行文中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
行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标点符号用法》规定执行。目前行文中一些常见不规范的现象应以纠正。
1.文件中独立成行的小标题末尾一般不用句号,如: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语言文字工作” (独立成行的小标题) (正确)
“第四,把握好政策,注意提高操作的科学性和稳定性。” (独立成行的小标题) (不正确)。
2.引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
完整引文的句号应该标在双引号内侧(“……。”),部分引文的句号应该标在双引号外侧(“……”。)。
3.相邻两个数字间顿号的使用
2、3个 5、6天 27、8岁 6、7点钟 (不规范)
两三个 五六天 二十七八岁 六七点钟 (规范)
初中八、九年级 六、七两个月 二、三线城市 (规范)
4.数字和拉丁字母作序号时,后面标点符号的使用
阿拉伯数字和拉丁字母作序号时,后面不使用顿号(、),应使用实心圆点(.)。
1. 2. 3. (规范)
A. B. C. (规范)
1、 2、 3、 (不规范)
A、 B、 C、 (不规范)
加了括号的序号,不再加标点符号。
(一) (二) (三) (规范)
(1) (2) (3) (规范)
(一)、 (二)、 (三)、 (不规范)
(1)、 (2)、 (3)、 (不规范)
在公文中还发现其它一些不规范的地方,这边不再一一举例。请各地各校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在行文时认真审核,多学习、多研究,努力消除公文用语的不规范的现象。
龙岩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